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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小淑与李宗力、谢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820-1号原告王小淑。委托代理人黄贵超。被告李宗力。被告谢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淑诉被告李宗力、谢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作出(2015)江民一初字第8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告知原告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收到(2015)江民一初字第820号民事裁定书,至2015年9月6日止,原告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即负有足额预交诉讼费用的义务,原告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履行义务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补交诉讼费的,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淑撤诉处理。原告王小淑原预交诉讼费1680元减半收取,退还840元。审 判 员  李立勋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唐斯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