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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湛贵香与陈清武,王章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贵香,陈清武,王章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湛贵香,女,生于1946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登红,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武,男,生于1969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清涛,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祥,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湛贵香与被告陈清武、王章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湛贵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贵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贵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湛贵香负担。审 判 长  杨露霜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人民陪审员  葛远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