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许光与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赵许光,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6日。被执行人: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许光与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已停产,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3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贾毅龙审判员 杨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