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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唐忠永与徐睿,刘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永,刘路,徐睿,重庆清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674号原告唐忠永,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路,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徐睿,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清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353号2单元C2单元7-4号。法定代表人徐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永诉被告刘路、徐睿、重庆清仁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唐忠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唐忠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忠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