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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忠法与曾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法,曾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531号原告:张忠法。委托代理人:郇庆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伟。原告张忠法与被告曾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法委托代理人郇庆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6日,原告张忠法与被告曾伟签订售车协议,被告购买原告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协议约定,该车价款为8500元,由被告一次性付清,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过户,如未能过户,被告应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协议还约定,2013年12月16日15时前的违章、经济纠纷及一切事务由原告负责,之后由被告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付清车款,将车开走。按约定原告积极向被告提供了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但被告违背约定,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买卖“捷达”牌小型轿车(车号:鲁G×××××)售车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原告张忠法与被告曾伟签订售车协议。协议约定,曾伟购买张忠法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号:鲁G×××××),价款为8500元,由曾伟一次性付清,过户费用由曾伟承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过户,如未能过户,曾伟应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协议还约定,2013年12月16日15时前的违章、经济纠纷及一切事务由原告负责,之后由被告负责。该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的当日,曾伟将车辆价款8500元交付给张忠法,车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本案在诉讼中,经法庭向曾伟询问,其认可与张忠法签订的售车协议的真实性,并认可车款已交付张忠法,张忠法已将鲁G×××××号车交付曾伟。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售车协议、询问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法与被告曾伟就车辆买卖签订的售车协议,约定了具体的车辆买卖的标的、车辆价款、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符合订立协议的形式要件,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曾伟亦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并认可车辆及车款双方已相互交付,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曾伟既不答辩,也不到庭,视为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忠法与被告曾伟于2013年12月16日就鲁G×××××号车辆买卖签订的售车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勤吉审 判 员  徐志友人民陪审员  相益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