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赤峰家育种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庆云劳动争议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家育种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赵庆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37号原告赤峰家育种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区健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洋,赤峰家育种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赵庆云,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家育种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庆云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赤峰家育种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家育种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家育种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赤峰家育种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