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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执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希彬与郝正华、郝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彬,郝正华,郝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185-5号申请执行人孙希彬,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郝正华,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郝正祥,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孙希彬依据本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郝正华、郝正祥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郝正祥修建的坐落于珙县巡场镇兴达街的房屋一幢[集体地土使用证号:(2007)3**#]予以查封,限期被执行人郝正华、郝正祥在10日内履行本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依法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