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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金云。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廖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