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监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沈某故意杀人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监字第00061号沈某:你为赵某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2014)常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赵某系有预谋犯罪,且有其他人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原审判决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赡养费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陆某(殁年33岁)系夫妻。2014年2月7日凌晨1时许,赵某在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镇东升村委后韩区155号家中的二楼西卧室内,因琐事与陆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赵某持刀捅刺陆某的头面部、胸部、背部等处。赵某的母亲丁某听到争吵声前去查看,赵某持刀捅刺丁某的右臂。后赵某逃离现场,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陆某系遭他人持单刃刀类工具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丁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赵某患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沈某和管某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二人均为棉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为处理陆某后事支付住宿费1430元以及火化费用12614元。本院二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与丈夫陆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即持刀对陆某连续捅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上诉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对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且均经过法定程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证据证实有其他人参加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赡养费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