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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抗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淄刑抗字第14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云涛,个体。原审被告人张云涛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桓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淄检公一审刑抗[2015]第8号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和拘役属于不同的刑种,数罪并罚时应当分别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抗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