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800��原告韩某,无业。被告姜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吴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