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建南与王红心、朱黎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南,王红心,朱黎青,戴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328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南。被执行人王红心。被执行人朱黎青。被执行人戴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南与被执行人王红心、朱黎青、戴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328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 贤 中执行员 张 光 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国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