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人元印务有限公司、陈兵涛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武汉人元印务有限公司,陈兵涛,袁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秦怿。被执行人武汉人元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陈兵涛。被执行人陈兵涛。被执行人袁文静。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人元印务有限公司、陈兵涛、袁文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埔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黄证执字第1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人元印务有限公司、陈兵涛、袁文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5605210元、租赁物残值转让费1000元、违约金538000元;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截止2015年4月9日为2302.55元;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另查明,租赁合同项下被执行人武汉人元印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300000元在上述金额中直接抵扣部分债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剩余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人元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陈兵涛、袁文静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903145.55元(实际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金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