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延平与慈溪市雷诺塑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平,慈溪市雷诺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64号原告:王延平。被告:慈溪市雷诺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平。原告王延平为与被告慈溪市雷诺塑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偿还借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曾欠案外人杜自法塑料款55万元,杜自法拖欠原告借款82万元。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及案外人杜自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杜自法将对被告享有的部分债权25万元转让给原告,被告同意直接偿付原告25万元,不计利息,被告承诺一旦有资金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王延平,以上协议三方均无异议等。另查明,我院已审结多起涉及被告的案件,结案标的500余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杜自法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三方一致同意杜自法将其对被告享有的2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可向被告主张该25万元债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旦有资金将分期支付王延平”,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视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且双方未能就履行期限达成补充协议,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间内履行。被告辩称现在无资金,故不应当支付款项,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同意被告分期支付款项,结合被告涉及多起债务纠纷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事实,本院确定被告可以分期履行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雷诺塑胶有限公司欠原告王延平人民币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付原告1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偿付原告12.5万元。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