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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卞修阔与李安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修阔,李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295号申请人卞修阔。被执行人李安华。卞修阔与李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0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李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卞修阔货款人民币6703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卞修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李安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卞修阔于2015年3月4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778元,执行费97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人保全被执行人李安华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梅堰庙头村村委会的拆迁款1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人保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梅堰庙头村村委会的拆迁款12万元进行处置,由本案申请人卞修阔参与分配得款1万元,另案申请人苏荣华得款11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卞修阔得款1万元,苏荣华得款11万元,因苏荣华为申请财产保全人,且标的数额较大)。此外,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安华名下有存款和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苏E×××××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苏E×××××奥迪轿车一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查明苏E×××××桑塔纳轿车已被车辆管理部门强制注销,而苏E×××××奥迪轿车无法查明下落,实际上也无法处置。余款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此情况,我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申请人保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梅堰庙头村村委会的拆迁款12万元进行处置,由本案申请人卞修阔参与分配得款1万元,另案申请人苏荣华得款11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卞修阔得款1万元,苏荣华得款11万元,因苏荣华为申请财产保全人,且标的数额较大)。此外,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安华名下有存款和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苏E×××××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苏E×××××奥迪轿车一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查明苏E×××××桑塔纳轿车已被车辆管理部门强制注销,而苏E×××××奥迪轿车无法查明下落,实际上也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吴江民初字第08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