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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6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甘肃宏亚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宏亚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60036号原告甘肃宏亚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唐闯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瑞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宏亚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宏亚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24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24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王素芳人民陪审员  王雯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庄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