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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河定与郭井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181号原告许河定,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郭井元,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河定与被告郭井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河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河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河定负担。审判员陈国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姚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