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河定与郭井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181号原告许河定,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郭井元,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河定与被告郭井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河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河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河定负担。审判员陈国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姚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