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秀玲、王玉秀与被上诉人王志新、安阳新区白璧镇西王辛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玲,王玉秀,王志新,安阳新区白壁镇西王辛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玲。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秀。委托代理人孙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新区白壁镇西王辛店村民委员会。上诉人王秀玲、王玉秀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新、安阳新区白璧镇西王辛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