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执民字第1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楼淇龙与吴虹、诸葛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淇龙,吴虹,诸葛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911-1号申请执行人楼淇龙。被执行人吴虹。被执行人诸葛雯。申请执行人楼淇龙与被执行人吴虹、诸葛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吴虹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24.04元和被执行人诸葛雯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51.04元,扣除诉讼费和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3435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9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