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大冶市欢畅时尚量贩音乐空间新华路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大冶市欢畅时尚量贩音乐空间新华路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14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公司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夏星、杨志平,均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冶市欢畅时尚量贩音乐空间新华路店,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华路14-13号。经营者曹继林,系大冶市欢畅时尚量贩音乐空间新华路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大冶市欢畅时尚量贩音乐空间新华路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大冶市欢畅时尚量贩音乐空间新华路店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程莉娜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