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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敏与周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敏,周军,吴兰英,王茜,牛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492-1号原告:程敏。被告:周军。被告:吴兰英。被告:王茜。被告:牛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敏与被告周军、吴兰英、王茜、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军、吴兰英、王茜、牛建华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王超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案外人杜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军、吴兰英、王茜、牛建华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程敏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超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案外人杜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继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