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秦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秦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包萍,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秦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秦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秦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吴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