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693361-X。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董事长。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法定代表人郭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48.5元,由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郝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