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纪玉与范忠信、高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纪玉,范忠信,高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董纪玉。被告:范忠信。被告:高永春。原告董纪玉与被告范忠信、高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纪玉因与二被告协商和解,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纪玉因与被告范忠信、高永春协商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纪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