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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纪玉与范忠信、高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纪玉,范忠信,高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董纪玉。被告:范忠信。被告:高永春。原告董纪玉与被告范忠信、高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纪玉因与二被告协商和解,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纪玉因与被告范忠信、高永春协商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纪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