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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组织机构代码67232392-9。代表人周光,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经理。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因遗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利害关系人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周莉华代理审判员  罗 燕人民陪审员  王显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龙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