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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马德国与胡希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国,胡希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30号申请人马德国,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胡希贞,男,34岁,汉族,住庆云县。申请人马德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胡希贞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胡希贞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春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