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白山市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四光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和丰置业有限公司,王四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696-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四光,男,身份证号2206251986120524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能执行,本院已依法解除白山市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四光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的和丰春江花园房产定购合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浑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