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正荣、赵子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正荣,赵子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滕玉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开荣、刘路,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正荣,男,成年人,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赵子国,男,成年人,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正荣、赵子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