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程一×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一×,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95号原告程一×,无职业。被告高××。原告程一×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继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一×,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程二×,现已成年。婚后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暴露出对家庭生活理念,经济、对夫妻间相互扶助,对双方父母必要的尊重多方面产生重大矛盾。原告本着珍惜夫妻感情关系给子女一个顺和家庭的思想下,企图努力的改变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分歧状态。然,经原告多年的努力,仍然不能唤起被告对家庭的责任,对原告最基本的尊重也没有,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现在我身体状况不好,我目前腿摔过,现在又患有创伤性骨关节炎,半年多了还没有好,生活也不能自理,也不能走路。同时我患有乳腺癌、心脏病。也没有生活来源,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10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其与被告2004年底便不在一起生活,被告则表示“原告在孩子去年9月13日结婚时还回来居住,但是从今年开始不在家居住了,有半年多了”。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应珍惜双方的感情。现被告身体患有疾病,更需要原告的悉心照料,而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本院亦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努力为被告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以利于被告的康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一×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