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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卢述元申请执行谢建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述元,谢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卢述元,男,生于1953年10月18日,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余瑶,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付水林,井研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建和,男,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卢述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谢建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劳务费人民币2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井研执字第46-1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井研县研城镇的房屋,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房产现不宜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