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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戌与宁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戌,宁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5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戌。被执行人宁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霸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宁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霸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国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