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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魏民初字第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魏民初字第0546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社章,睢宁县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仝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