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建好与张亚宁、刘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好,张亚宁,刘建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18号原告刘建好,农民。被告张亚宁,农民。被告刘建贵,农民。原告刘建好诉被告张亚宁、刘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好诉被告张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张亚宁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张亚宁现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好在其与张亚宁、刘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告张亚宁现具体住址,有关法律文书不能进行送达,该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刘建好可在找到张亚宁现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