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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333号原告陈某某,女,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邬树清,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钰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