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4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永福,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