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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立他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国泉;刘俊华;刘明寿合伙协议纠纷报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他字第17号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于审理其受理的原告黄国泉诉被告刘俊华、第三人刘明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请求将该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国泉诉刘俊华、刘明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将相关卷宗及诉讼费用移送给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薇薇审 判 员  曹 琛代理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