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炽登与佛山市恒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炽登,佛山市恒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86号原告:陈炽登,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志雄,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恒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B区博爱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67015-0。法定代表人:许炳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炽登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余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