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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小明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被执行人吴育刚,男,水族,农民,1983年2月14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海英,女,水族,1989年1月2日生,住址职业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09月02日向被执行人吴育刚、石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育刚、石海英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6558元并负担申请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育刚、石海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育刚、石海英银行存款66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