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淑旗、龙太全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刘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刘争辉,刘修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1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西段海燕职专办公楼。。代表人张新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皮中华,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淑旗,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太全,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红,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广东,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争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修涛。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刘争辉、刘修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委托代理人皮中华、被上诉人黄淑旗、黄艳红及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广东,被上诉人刘修涛,被上诉人刘争辉委托代理人刘修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20时许,刘争辉无证驾驶豫P号比亚迪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刘振屯乡府君庙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龙太全驾驶黄艳红所有的沪C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黄淑旗、龙太全受伤入院,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刘争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淑旗、龙太全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龙太全先后在淮阳县人民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诊断、治疗,经周口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共花去医疗费3040.15元。黄淑旗受伤后被送往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膝部皮肤擦伤、右小腿多处擦伤、软组织损伤、下唇部外伤、头面部外伤、右眼外伤、右眼脸水肿、瘀血,球结膜下出血,角膜透明,眼府见黄斑区可见深层脉络膜裂伤(疑似),周围可见少量视网膜深层出血,并建议转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在周口市中心医院4天,花医疗费4425.2元。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右眼挫伤、黄斑水肿、脉络膜破裂、花医疗费2202.65元。后又在北京眼科门诊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检查治疗,花医疗费788.3元。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花医疗费530.3元。在周口市眼科医院检查治疗,花医疗费946.9元。在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花医疗费1272元.黄淑旗总共花医疗费、鉴定费10165.35元。经法院委托,郑州华美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黄淑旗眼部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2014)临鉴字621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淑旗右眼脉络膜破裂伤致右眼视力为0.05(不能矫正)评定为九级伤残。黄艳红的沪C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经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周口市中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出具周口中正鉴定评估字(2014)第022404号事故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黄艳红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修复价格(其中包括工时费、材料费、残值)为41430元,并为此次评估支出评估费2000元。黄淑旗为农业家庭户口,妻子史高丽,1987年6月14日出生,长子黄晨浩,2008年10月26日出生,次子黄智博,2010年4月3日出生,三子黄晨硕,2013年2月9日出生。黄淑旗与其父亲黄锦彬在淮阳西共同经营乳制品零售业。豫P号比亚迪轿车实际车主为刘修涛,该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0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25日24时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黄淑旗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为:1、医疗费10165.35元;2、误工费19063.52元,(2014年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31485元/年÷365天221天);3、护理费318.2元,(一人护理,2014年居民服务业29041元/年÷365天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每天30元4天);5、营养费80元(每天20元4天);6、残疾赔偿金57537.82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人均纯收入,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精神抚慰金结合黄淑旗年龄及身心受伤害程度,酌定为15000元。8、交通费,根据黄淑旗居住地和就医地点,法院酌定为5000元。以上共计90966.55元。龙太全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为:1、医疗费3040.15元;2、交通费,根据龙太全居住地和就医地点,法院酌定为100元。以上共计3140.15元。黄艳红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为:1、车辆损失费41430元;2、车辆评估费2000元。以上共计损失43430元。上述事实,有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诊断病例、医疗票据、评估费票据、车损评估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人证言、交通费票据及刘修涛提供的保险单、行驶证复印件货物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刘争辉无证驾驶豫P号车辆与龙太全驾驶的沪C号车辆发生相撞。造成黄淑旗、龙太全受伤入院,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淮公认字(2014)第0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争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龙太全及乘车人黄淑旗无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法院予以认可。刘修涛作为侵权人,对黄淑旗、龙太全因此次事故受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豫P号比亚迪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首先对黄淑旗、龙全太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的经济损失首先由刘修涛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中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承担黄淑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800元,承担龙太全医疗费22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偿限额内承担黄艳红车辆损失2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黄淑旗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96919.52元。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由刘争辉承担。刘修涛作为实际车主,明知刘争辉无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而让刘争辉驾驶车辆,应对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黄淑旗各项经济损失104719.52元。二、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龙太全各项经济损失2300元。三、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黄艳红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四、刘争辉赔偿黄淑旗各项经济损失2565.35元。五、刘争辉赔偿龙太全各项经济损失840.15元。六、刘争辉赔偿黄艳红各项经济损失41430元。七、上述一至六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八、刘修涛对刘争辉的各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驳回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刘修涛、刘争辉承担3877元,由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承担1823元。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超过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黄淑旗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其精神抚慰金15000元明显过高。原审法院判决交通费5000元依据不足,黄淑旗的误工费不应该按照零售行业标准计算。本案中刘争辉未获得驾驶资格,财产损失200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黄淑旗、龙太全、黄艳红辩称,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正确,黄淑旗共有三个孩子,大孩子年仅六岁,最小的孩子年仅1岁,黄淑旗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为5627元每年,原审法院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存在计算错误。黄淑旗的伤残等级虽为九级,但是黄淑旗右眼视力仅为0.1,几乎失明,精神抚慰金赔偿范围应该在5000元与10万元之间,原审法院判决支持1.5万元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黄淑旗为治疗眼疾多次到郑州、上海、北京医院就诊检查,原审法院认定交通损失5000元证据确实充分。黄淑旗在淮阳县冯塘乡经营一家蛋糕房,有证人证言、进货单、营业执照、村委证明等证据有证,黄淑旗的误工费按照批发零售业计算证据确实充分。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损失属于免赔范围。但是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赔偿范围。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刘修涛、刘争辉辩称,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该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赔偿黄淑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7537.82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为37664.4元,三位未成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仅为19873.42元。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上诉称黄淑旗被抚养人生活费超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黄淑旗右眼视力为0.05且不能矫正,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审法院根据黄淑旗的残疾程度及该残疾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酌定支持黄淑旗精神抚慰金1.5万元适当。黄淑旗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经营一家蛋糕店,对其误工费损失按照批发零售业计算符合法律规定。黄淑旗为治疗眼疾多次到郑州等外地医院就诊,原审法院根据黄淑旗向法院提供的门诊票据及交通费用票据,综合考虑黄淑旗居住地、就医地点、消费水平,酌定支持黄淑旗交通费5000元,并无不当。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联合保险周口公司上诉称无证驾驶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财产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刘争辉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更正。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2015)淮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撤销(2015)淮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2015)淮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刘争辉赔偿黄艳红各项经济损失4343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