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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与马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韩建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兵,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马兵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借款1900000元及利息206635.57元(截止2014年8月31日),并按照年利率8.1%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680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69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上述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但未找到被执行人马兵。本院通过银川市银行、车辆、房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兵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或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马兵名下拥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一套。本院依法委托宁夏正业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被执行人马兵名下的上述营业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87.7万元。本院依法委托宁夏正通达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又发出变卖公告,亦无人竞买。后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作出(2014)兴执字第2043-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马兵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雅安公寓2号楼7号营业房以第三次流拍价格230.2万元抵顶至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欠款,但未能抵顶本案全部欠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兵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3696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巨 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振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