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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0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久胜与郝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3242号申请执行人:王久胜,男。被执行人:郝向东,男。申请执行人王久胜与被执行人郝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6万元、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