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龚志进、邹志伟等与黄应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444号原告龚志进,装修个体户。原告邹志伟,装修个体户。被告黄应华,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志进、邹志伟诉被告黄应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志进、邹志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志进、邹志伟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志进、邹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龚志进、邹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汤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黄爱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