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丁某某,男。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明明审 判 员 王 纯人民陪审员 贾焕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