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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丁某某,男。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明明审 判 员  王 纯人民陪审员  贾焕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