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文成与郑州市豫泉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成,郑州市豫泉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623-1号原告杨文成,男,汉族,1961年1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豫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双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第十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和平,男,汉族,成年。原告杨文成诉被告郑州市豫泉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时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