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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正雷、楼干干与楼干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雷,楼干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陈正雷,农民。被告:楼干干,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雷与被告楼干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正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