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邓国炜、莫月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邓国炜,莫月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79-1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委托代理人:李晓春,是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炳汶。被告:邓国炜,男,汉族,居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31。被告:莫月婵,女,汉族,居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426。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邓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