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玉贵与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基琳。申请执行人李玉贵与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运费166137元,案件受理费18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已被宁国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案件暂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