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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何某,女。被告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全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