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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学梅因与张敬厚离婚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敬厚,张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敬厚,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罗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大富,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学梅,女,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梅因与张敬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敬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敬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