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乐昌市明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乐昌市兴昌机械设备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明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乐昌市兴昌机械设备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乐昌市明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广屹,董事长。被告:乐昌市兴昌机械设备厂。投资人:江建辉。委托代理人:孔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明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昌市兴昌机械设备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昌市明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昌市明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即747.5元及财产保全费698元,合计1445.5元,由原告乐昌市明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旭坚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代理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红玉 来自